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处字【2021】5号)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4 03:34

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青州洪利机械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40403MA774N8B1K

住所:固原市原州区农资城3栋12号

经营者:曲建武

联系地址:固原市原州农资城3栋12号

2020年10月15日,点冷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抗磨液压油、合成制动液、HZY3机动车制动液进行监督抽查,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0:A00201003827、B00201003768、B00201003769),1、抗磨液压油运动粘度(40℃)项目实测值为27.3,技术指标为41.4~50.6,粘度指数项目不符合GB11118.1-2011标准要求;2、合成制动液运动粘度(100℃)、运动粘度(-40℃)、平衡回流沸点、防锈性能不符合GB12981-2012标准要求,运动粘度(100℃)试样在该温度下沸腾,试验无法进行,技术指标≥1.5,运动粘度(-40℃)试样在该温度下凝固,试验无法进行,技术指标≤1500,平衡回流沸点检验结果87,技术指标≥205;3、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运动粘度(100℃)、平衡回流沸点、pH值、防锈性能项目不符合GB12981-2012标准要求,运动粘度(100℃)检验结果1.3,技术指标≥1.5,运动粘度(-40℃)检验结果740,技术指标≤1500,平衡回流沸点检验结果126,技术指标≥205,pH值检验结果4.6,技术指标7.0~1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复检的权力。

经查实,当事人共进购批次抗磨液压油6桶,每桶进价45元/桶,销售价格60元/桶,销售1桶,剩余5桶。合成制动液20桶,每桶进价10元/桶,销售价格15元/桶,销售8桶,剩余12桶。安诺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6桶,每桶进价20元,销售价格25元/桶,销售3桶剩余3桶。货值金额810元,违法所得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及技术机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事实;3、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事实;4、产品质量抽检单各1份,证明其经营者存在该产品经营行为;5、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其产品经抽检后经检验不合格事实;6、照片1张,证明本局执法在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021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 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章之产品质量监管290项裁量标准,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抗磨液压油5桶,合成制动液12桶,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3桶;

2、没收违法所得70元;

3、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记2430元;

罚没合计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建行固原东海街支行,收款单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东海园区东一门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