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的调查报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3 12:45

2022年7月28日22时21分,除尘烟雾收集罩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途经北环路北门出口处,发生槽罐车呼吸阀处少量异辛烷泄漏事件,经核查,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在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装载异辛烷,运往广东新泰能源有限公司。为加强货运源头管理,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 挂槽罐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8月9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29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69814005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惠州大亚湾石化区J1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某何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5日

营业期限:2009年12月25日至2039年12月25日

经营范围:石油产品、化工产品、塑料产品的仓储及销售;成品油的仓储及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取得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粤惠安经〔2021〕000005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许可范围:储存场所:惠州大亚湾石化区J1地块(10.5万立方米石化仓储项目);许可品种:汽油、柴油、甲苯、甲苯-2,4-二异氰酸酯。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2年8月9日,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 K1106挂槽罐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6981400559的《营业执照》,证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粤惠安经〔2021〕000005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

3.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6981400559的《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陈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陈某何为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4.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赵某、陈某清、郑某、黄某、曹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赵某为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操作主管,陈某清为二班操作班长,郑某、黄某、曹某为二班操作员的事实。

5.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装车台东和8-14装车台监控视频、《汽车槽车装/卸检查表》《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7月28日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到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装异辛烷,以及装异辛烷的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发生泄漏的事实。

6.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装车台东和8-14装车台监控视频,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操作员检查发现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发生泄漏的事实。

7.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7月28日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汽车槽车装/卸检查表》,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装异辛烷的牵引车粤K23306/挂车粤K1106挂槽罐车发生泄漏的情况,即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问题,存在事故隐患,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惠湾)安监责改〔2022〕2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

四、违法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事实成立。

五、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标签
热门文章
压铸机单机静电废气处理:18549999368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