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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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3 12:45

2023年1月23日,模温机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中控室内持续液位报警(ST0100丁酮储罐液位高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5%;ST0300丁酮储罐液位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4%;ST0400甲醇储罐液位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3%)未处理的情况,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27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3〕1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592184615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13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成立日期:2012年4月13日

营业期限:2012年4月13日至2062年4月12日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表明涂层),以及电子化学品(干膜光阻)。

该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取得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粤惠危化生字〔2020〕0031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8月13日,生产场所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13号(年产600吨表面涂层项目);许可品种:含易燃溶剂的制品[闭杯闪点≤60℃](2828),丙烯酸酯胶粘剂。查《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最大年产6000万㎡干膜光阻及600吨表面涂层生产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号:S&HE-PJ(1)-20006A),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使用、储存的原辅料有甲醇、丁酮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

2023年1月27日,案件调查人员依法对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中控室内持续液位报警(ST0100丁酮储罐液位高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5%;ST0300丁酮储罐液位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4%;ST0400甲醇储罐液位高报报警,中控室液位显示93%)未处理的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592184615J的《营业执照》,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是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粤惠危化生字〔2020〕003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

3.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592184615J的《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图》《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书》,崔某某的《劳动合同》,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崔某某本人提供的护照,证明崔某某为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4.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刘某、文某某的《劳动合同》、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刘某、文某某本人提供的身份证,证明刘某为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bp造液组长,文某某为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操作员的事实。

5.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DCS程序报警记录表》《DCS程序联锁记录表》、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1月19日中控持续液位报警至1月23日,以及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事实。

6.查《化工企业工艺报警管理实施指南》(T/CCSAS 012-2022)第5.6.2条“在发生报警时,由操作人员按照报警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立刻采取行动,进行确认和响应,阻止或延缓恶性事件发生。典型的响应至少包含:a)要求现场操作人员开关阀门;b)控制室进行调整操作;c)紧急停用处于异常工况的设备设施;d)启动备用设备;e)启动应急预案。”的规定,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应按照报警情况以及应对措施立刻采取行动,进行确认和响应,阻止或延缓恶性事件发生的事实。

7.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的规定,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中控持续液位报警存在事故隐患的事实。

8.执法人员作出的(惠湾)应急现记〔2023〕W-20号《现场检查记录》和(惠湾)应急责改〔2023〕W-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事实。

三、现场采取的处理措施

鉴于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上问题,惠州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惠湾)应急责改〔2023〕W-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四、隐患消除情况

根据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DCS程序报警记录表》《DCS程序联锁记录表》,丁酮罐ST0100、ST0300和甲醇罐ST0400液位报警于2023年1月23日18时22分消除。

五、违法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成立。

六、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

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和第十五条第(十)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可隆(惠州)电子材料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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