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主未驾驶车辆,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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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6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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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41

■临沭法院:车主未驾驶车辆,模温机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是从事红薯经销生意的农户,家中有一辆报废货车。为方便装卸、运输红薯,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雇佣王某驾驶该货车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驾驶车辆行至村西生产路超车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相撞,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行车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报废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综合二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强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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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齐乐融融”诉源治理护佑群众放心出行

道路交通领域的矛盾纠纷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山东省淄博市两级法院根植于打造的具有齐文化特色的“齐乐融融”诉源治理品牌,打出道交解纷“组合拳”,让“齐乐融融”品牌在道交领域熠熠生辉。

“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以帮助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解纷为出发点,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大格局,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多元化解;秉持品牌建设引领履职动能,建立以‘万单成讼率’为重点的数据通报和共享机制,以小数据护佑群众平安出行‘大民生’,不断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久军说。

■威海法院:府院联动“双引擎”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跑出“加速度”

李某在招聘网站寻找工作时,无意中看到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信息。2023年1月,李某入职该公司,被派遣至某汽车配件公司从事冲压工作。2023年4月30日,李某的左手在工作时被大型冲压机压伤,导致左手小指单指不全切断、左手小指近节开放性指骨骨折(基底粉碎)、开放性左手第五掌骨颈骨折等。李某入住医院治疗,两家公司都不愿意为李某缴纳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都是李某跟老家亲戚借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缴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但却扣押了李某受伤当月的工资,对于之后的赔偿更是只字未提。

无奈之下,李某申请市人社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书。

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各方取得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对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和付款时间不满意,认为公司就是想拖延赖账,提出要求法院依法裁判。考虑到李某这个心结,法官决定联合市人社局社保中心一起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李某产生调解意向,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付款计划争议较大。为尽快统一双方意见,法官与社保中心协商后,由其按照法定标准明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双方最终都认为这个数额较为合理,当天签订赔偿协议,工伤赔偿事宜一揽子达成和解,原告也申请撤回对人社局的行政诉讼。至此,该工伤纠纷圆满化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仲裁、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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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法院:文书瘦身优质效 “表格”判决解纠纷

今年以来,成武县人民法院针对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积极探索“要素式”审判,对裁判文书进行“瘦身”,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应用“表格式”裁判文书。近日,我院道交审判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首份“表格式”民事判决书。

审判法官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认为本案适宜采用“要素式”判决,庭审前指导原告填写《审判要素表》,再由被告对要素表载明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等进行核对、确认;庭审中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核对的要素表情况,仅围绕有争议的要素事实进行审理;庭审结束后不久便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表格式”判决书。“表格式”判决条理清晰、使当事人一目了然。同时,“表格式”裁判文书缩短了法官撰写、校对文书的时间。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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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42

■烟台中院:结婚时间过短,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原告孙某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吕某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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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43

■汶上法院:七岁儿童溺亡池塘 管理方担责吗?

2024年某日傍晚,年仅7岁的男童安某独自在本村居的池塘边玩耍时不慎失足落水,造成溺水身亡的悲剧。事后,其父母作为原告将水库管理者即该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村内一处免费对村民开放的公益性公园,案涉池塘周围均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围栏,出水口处均安装铁栏栅,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该铁栏栅未上锁封闭,怀疑安某系由此处爬入池塘故而造成悲剧,但法官通过勘验案发现场后发现虽该铁栏栅未上锁,但事故发生时其处于封闭状态且难以打开。故该村村委会作为管理者所负之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内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原告方的怀疑理由成立,亦不能认定该村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村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之义务,不应对安某的溺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主未驾驶车辆,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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