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公布13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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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8 05:57

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公布13起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减排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点冷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企业服务,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依法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13起典型案例,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切实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工作需要,现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一、邢台汇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新河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显示,对邢台汇多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减排措施为喷涂、烘干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化室温度较高,该工序配电箱温度显示器为175度,固化室内有多个固化产品,固化室有明显烟气,该公司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新河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采取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二、威县昊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建有3条三元乙丙挤出硫化线、一台密炼机、一台开炼机,现场3条三元乙丙挤出硫化线、一台密炼机、一台开炼机正在生产,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威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依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为线索,充分发挥了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的实操性,体现了邢台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三、河北旺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对河北旺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疑似未落实橙色预警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开工生产,场地有新生产水泥板150米,通过调阅了监控录像,发现该企业2023年10月31日早上7时10分开始正常生产。我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该企业应当执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水泥生产线、搅拌机停产,该行为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隆尧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推送问题后,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外,分别调阅了该企业录像,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能够准确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到精准的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判定,符合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四、河北健源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健源车辆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压铸工序应停产。执法人员通过调阅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发现,该公司北压铸机自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至检查时,存在用电量,处于生产状态,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对企业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施科技执法,人技结合,实施非现场监管,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增强法治意识,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通过调取电量、视频监控等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方式,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平乡县鑫达橡胶制品厂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企业分表计电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厂建有橡胶成型机7台、压胶机2台、修边机4台,其中3台成型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落实停产管控要求,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平乡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六、南宫市良之晟品商贸有限公司(承包河北三丰海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南宫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河北三丰海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表计电数据,显示该公司有用电数据,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河北三丰海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将1、2号车间承包给南宫市良之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使用,1号生产车间建有电子裁板锯、平刨、压刨、等生产设备,2号生产车间建有雕刻机、排钻、压机、砂光机等生产设备,现场检查时未开工生产,产生废气的全屋家具生产工艺中的电子裁板机、雕刻机电机有余温,有使用痕迹。分表计电平台显示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电子裁板机、雕刻机设备有用电痕迹处于生产状态。南宫市良之晟品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分表计电平台数据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生产设备有点数据随即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音资料等证据外,分别调阅了该公司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和用电数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对其他类似违法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示范。

七、南宫市晴鑫纸业有限公司(承包北京国林系统家具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南宫市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北京国林系统家具有限公司分表计电数据,显示该公司有用电数据,北京国林系统家具有限公司的板式车间、木工车间于2023年5月1日承包给南宫市晴鑫纸业有限公司使用,现场检查时推台锯、排钻正在开工生产。2023年10月30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公司应执行应急措施为停止喷漆、热压、涂胶等涉气工序生产,但现场检查时产生废气的推台锯、排钻工序扔处于生产状态。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的办理对于心存侥幸、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企业具警示教育意义,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责任,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污染。蓝天白云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最质朴的理解,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通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八、宁晋县三琦木材加工厂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宁晋县某木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建有精密裁板锯、纵锯机、压刨机、木工铣床、砂光机、气泵空压机、木工排钻等主要生产设备,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该企业开料、封边、机加工、打孔、开槽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执法人员调取分表计电用电量,明显大于停产时用电量,该企业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九、河北逸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分表计电平台企业用电数据,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涉芯机制壳工序正在生产,邢台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该企业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所有涉气工序停产,该企业涉芯机制壳工序生产时产生VOC废气,因此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十、河北腾翔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系统线索推送,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生产,但防水卷材生产线有余温,有生产迹象。根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邢台市于2023年10月27日12时启动Ⅱ级(橙色)应急响应,该企业共有防水卷材生产线1条(保温罐8个),导热油炉1个,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减排措施为停产。经过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该企业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县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根据在现场发现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问题后,分别对该公司每个生产环节、排污节点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除了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还收集了生产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十一、宁晋县雄达机械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1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推送的数据异常信息,对宁晋县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共建有清砂机1台、制壳机6台、晒沙机1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所有涉气工序停产,执法人员调取该企业分表计电用电量,该企业分表计电显示10月31日0时至5时电炉处于开启状态,明显大于停产时通用电量,涉嫌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宁晋分局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采取人技结合的方式,实施非现场监管,充分发挥邢台市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远程监控功能,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及时锁定线索并赶赴现场核查,严厉打击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

十二、巨鹿县邢台万盛密封机械有限公司

(一)案情基本情况。2023年10月30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上级交办的分表计电数据异常线索对巨鹿县邢台万盛密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10月30日处于生产状态,涉嫌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情况。巨鹿县邢台万盛密封机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巨鹿县邢台万盛密封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在调查取证环节对证据收集充分,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根据在现场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问题后,进行常规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坚持将政策落到实处,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共赢多赢的效果。

十三、巨鹿县振华印刷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8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上级推送的分表计电数据异常线索对巨鹿县振华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10月27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后,10月28日处于生产状态,未按照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巨鹿县振华印刷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邢台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巨鹿县振华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

(三)案件启示。基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效能提升重点是利用非现场科技执法手段,此次案件查办正是依托分表计电管理系统实现精准办案。通过搭建并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分表计电系统”生态环境监管科技矩阵作用,全面提升科技监管平台管理水平,才能推动执法效能提升,最终实现全面监管、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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