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七家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一案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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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7 06:09

7月以来,真空机郴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入“精准执法”阶段,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一案双罚”。9月15日,郴州市安委办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板底线。

一、临武嘉宇矿业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日前,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490提升绞车钢丝绳在卷筒上超过了两圈,井下人车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大冲斜井和 311 盲斜井使用的人车为插爪式斜井人车,属于淘汰设备,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二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大冲斜井是该矿段唯一出口,在 318m 中段平巷通往其他通道处设置了铁门并不能打开,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一条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3年5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4.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郭某某处2万元罚款。

二、诚平公司未履行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

日前,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郴州市诚平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3年7月3日,北湖区应急管理局责令郴州市诚平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依法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廖某某处3.7万元罚款。

三、兴隆有色金属矿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日前,宜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章县城南乡兴隆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章第25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3年6月29日,宜章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宜章县城南乡兴隆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整改,7月立案,依法对单位处2.8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江某某处2.1万元罚款。

四、华盛爆竹有限公司封口中转超核定药量存放

日前,宜章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章县华盛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库)房储存药量超过核定药量,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机械装药工房正前方左边约50米处围墙缺失(私开一扇小门),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范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7月4日,宜章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宜章县华盛爆竹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依法对单位处1.1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范某某处1.1万元罚款。

五、振生铸造公司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相关监测报警装置

日前,嘉禾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禾县振生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第七条第(四)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3年6月27日,嘉禾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嘉禾县振生铸造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依法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黄某某处2万元罚款。

六、铸友工贸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日前,嘉禾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禾县铸友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余热发电项目及场所承包给其他单位,企业与承包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一)项“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3年8月24日,嘉禾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嘉禾县铸友工贸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依法对单位处3.2万元罚款,对责任人罗某处0.6万元罚款。

七、东方矿业香梅八矿瓦斯漏检作业

日前,永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1161-220m水平运输巷南掘进工作面早班进行爆破作业,当班瓦检员曹某勇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在进行爆破之后,该工作面未进行甲烷浓度检查就允许作业人员到工作面进行煤矸石清理的作业行为,存在瓦斯漏检且进行作业的情况。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6月30日,永兴县应急管理局责令永兴县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香梅八矿停产整顿5 日,依法对企业处罚66万元,暂扣相关证件,对责任人许某兵处罚5万元,暂扣矿长孙某亮安全合格证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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