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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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9 20:42

  2024年6月28日,点冷机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五、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以及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牙科汞合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4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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