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 质量安全监督 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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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12:37

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3月27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除尘烟雾收集罩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进行了长期努力,做了大量工作。
        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重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我们一定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坚决遏制住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
        胡锦涛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府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确保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紧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增强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治观念,认真查处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四是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加大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建设安全文化,形成有利于安全发展的经济增长方式,为安全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胡锦涛强调,搞好安全生产,领导重视是关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经常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深入把握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抓紧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举措。要搞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温家宝总理2006年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近几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评价: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近几年,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问题还很突出。主要原因是:安全措施没有真正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煤炭需求过旺,生产和运输绷得过紧;企业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松弛,有的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
        温家宝总理提出了七点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必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第一,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第三,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步伐。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改造中小煤矿。第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国家今年再安排30亿元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科技攻关试点工程。地方和企业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第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矿山整顿两个攻坚战。同时,要抓好其他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第六,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第七,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尤其要严格执法和监管。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势头。
        一、两年半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统一认识,建立监督网路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把安全摆在与人口、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强调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交通建设安全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前提。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项新的行政管理职能。我们在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不断拓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十五”期间,每年投资400亿左右的交通工程建设中没有发生过一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省委提出江苏要率先实现小康,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富民强省的目标,江苏交通就首先要率先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这是实现省委“两个率先”目标的基础,由此在实现江苏交通现代化的进程中,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危,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工程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是社会发展中不和谐的音符。构建和谐社会,安全是基础,是前提,是保障。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愿望相一致,是造福千家万户的好事,有利于树立交通行业的良好形象。《条例》发布后,应该深刻认识到《条例》是继2000年1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巨大影响的重要法规,是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建设工程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对我们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非常实用的操作、控制的依据。省交通厅党组十分重视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强调指出:“在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要严把质量关,全面加强交通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万无一失。”2004年2月省交通厅明确了厅质监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的组织保障是开展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从长效管理着眼,我站结合实际,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系统进一步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负第一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全省交通系统建立了由13个市交通局、省公路局、航道局、厅安全处、质监站、省高管中心、省高指、12个市高指、3个大桥指和沪宁扩指等35家单位,109人组成的交通建设工程省级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责任范围。如针对苏通大桥这样一项前无范例、举世瞩目的世界级国家重点工程,搞好建设工程安全既是工程建设需要,也是提升我国桥梁建设管理水平的需要。省交通厅对苏通大桥建设安全尤为重视,在苏通大桥指挥部专门设立了安全处,这在我省乃至全国交通工程建设中尚属首次。同时,经过国际招标,丹麦COWI公司专门有一名安全工程师常驻现场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共配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71名,形成了指挥部指挥协调,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丹麦专家顾问指导,海事航道部门维护保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的自上而下,内外结合,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安全组织网络和管理格局。今年又对安全监督网络进行一次细化,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由62家单位199人组成,省厅以苏交质\[2006\]47号文发布。
        (二)建立制度,明确职能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健全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工作程序;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需要建立安全诚信机制,营造“尊重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只有生命得到保障,才能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只有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安全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建立健全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开展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实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由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明确了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监督程序、奖惩办法等,填补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的空白,为做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中我们确定了13项工作制度,即:(1)备案制度,(2)整改制度,(3)持证制度,(4)专家论证审查制度,(5)消防制度,(6)登记制度,(7)考核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制度,(8)意外伤害保险制度,(9)许可证制度,(10)监督检查制度,(11)淘汰制度,(12)救援制度,(13)报告制度。明确了相关单位在各自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时限,职责明确、易于操作。
省交通厅有关单位和市交通局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较有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如航道局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今年出台了《江苏省航道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苏通桥指下发了《施工现场安全守则》《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事件快度报告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10多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常州市出台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范》等,呈现出一派上下共抓制度建设、齐心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安全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是人的最基本要求。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发展和交通建设的发展。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素质对搞好工程安全工作至关重要。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单位内部既懂工程又懂安全的同志比较缺乏。因此,在全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立后,我们联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对网络内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安监局核发《安全资格证书》。
        由于有相当一部分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低,不能很好地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我们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东风,开展了对全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从2004年11月份起对该工作进行了周密策划。首先我们取得省有关部门的支持,他们为我们的培训工作推荐了部分任课教师,提供了建设系统培训教材范本和组织考核的工作经验。其次,我们在消化、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符合交通建设工程实际的教材、培训和考试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第三,通过试点后开展全面培训工作。至2006年6月,完成了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共计5424人的培训和考核任务。在对社会企业的培训和考核中,始终坚持热情服务、严格要求;为了企业便利和尽快完成有关工作,不断调整工作计划;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收费仅仅维持在保本运行。同时,对考试作弊人员也进行了取消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得补考的处理。这样既维护了培训工作声誉,同时又使绝大多数参培人员感到满意。对于我们不负责培训和考核的一级资质企业(计23家1257人),也主动帮助他们与有关培训和考核单位联系,使他们顺利地参加培训考核工作。为企业申报安全许可证和明年顺利参加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做好了服务工作。
        除了以厅名义组织的培训外,厅航道局组织了全省航道工程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省高指组织了全省高速公路系统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培训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活动,我们的工程监管人员逐步了解当前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的从业单位提升了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四)根据特点,开展检查监督
        针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的特点,我们积极组织安全生产过程大检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检查的方式各不相同,有每季度开展的检查,有根据不同季节安全检查,有专项安全检查;既有从业单位自查,也有市交通部门、建设单位的检查,还有省一级或省组织的检查监督;有明查,也有暗访;还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领导有没有重视,责任有没有落实,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有没有到位,工作重点有没有突出,措施有没有到位,预案有没有建立,抢险设备、机械、运输工具、物资和队伍有没有准备,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范有没有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没有进行,等等。重点检查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及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施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从业人员尤其是民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情况;岗位技术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特种设备检查检验情况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检查,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施工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方面,在工作方式上着重对安全监督管理网络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相关要求。每逢重大节日或专项活动,要求各单位先行自查,并提出各段时期检查的重点,然后再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都向全省发检查通报,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同时,适时安排对重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巡查和突击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通过检查,也把我们的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向广大一线单位、人员进行宣传;通过检查,促使从业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自觉地搞好安全工作。
        我们与广大相关单位共同努力,坚持安全工作“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对润扬大桥、苏通大桥、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宁淮高速公路南京段老山隧道工程进行专项安全巡查工作。在麦沙台风影响江苏期间,前往苏通大桥、南京三桥等工程现场,根据台风对工程的影响分析对策,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了夏季、汛期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了高温、汛期和台风季节的安全生产。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相应开展了各项检查工作。
        (五)建立预案,认真贯彻“三同时”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江苏“两个率先”和实现江苏交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而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履行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社会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了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此基础上,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根据各自工程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前后呼应,一起联动,并能进行必要的演练。省苏通大桥指一开始就注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前段时期在处理的几次较大施工安全险情中,应急预案的启动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确保了大桥施工的安全。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情况严重的,应责成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抓住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的本质,才能抓住安全工作的主动权。而本质安全,除了施工安全外,还要进一步研究工程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要对工程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的审查和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工程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对新建交通工程项目,我们积极贯彻国家发改委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要求,明确了新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严格做到“三同时”。既: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强调提出:
        一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及从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认真遵守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
        二是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投入使用,各个阶段都要满足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要求,安全设施经费要纳入项目概算。
        三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际阶段都要按规定办理,并把安全设施经费纳入项目概预算。
        四是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工程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由国家和省立项的建设项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的总体验收。
        通过新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防止出现新的安全欠账。在贯彻“三同时”要求过程中,对交通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通过一系列实际工作努力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树立交通行业负责任的形象。
        二、安全事故案例及特点与问题
        自2004年1月1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以来,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04、2005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但在2006年即“十一五”开局之年,我省交通建设及其他方面共发生五起重大事故(不包括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2006年2月8日,苏通大桥B1标段36号桥墩(K47+D31),由于设备附件有缺陷,导致3人死亡。
        2006年3月11日,江都郭村新通扬运河胜利桥拆除,由于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桥梁场塌。致使4人死亡。
        2006年4月8日,苏通大桥D2标段100号桥墩(K22+697),由于设备有缺陷,导致1人死亡、6人受伤。
        另外,从报刊上披露的一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部分案例如下:
        2004年10月上海江杨北路富锦路路口环北高速公路,由于侧梁吊绳脱落,摔落在地,导致断裂。致使4人受伤。
        2004年12月,西安市北郊白家口西安美联汽车修理市场,由于升降机一侧钢丝绳断裂,导致升降机坠地。致使6人死亡、17人受伤、5人重伤。
        2004年12月,广州市广清高速公路增搓路高架桥江南市场路段由于高架桥的脚手架过于疏松,导致桥面受力不均,致使2人死亡、25人受伤。
        2005年1月河南省罗山县叶信高速公路立交桥(安徽叶集至河南信阳高速公路与国道312线立交大桥),由于大桥桥梁坠落后,砸在架桥机上,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2005年1月17日下午3时20分,常州市江边一建筑工地在拆除操作平台时卷扬机齿轮发生爆裂,操作平台失控下坠。致使6人死亡、1人受伤。
        2005年2月26日天津快速公路工程宾水西道立交桥,桥墩着火。致使8人死亡、2人受伤。
        2005年3月31日上午8时30分,南京湖西街附近的某工地南大门,一辆渣土车向外行使时,由于车厢上的挡板没有完全合上,超出了大门的宽度,导致把围墙给刮倒。致使2人死亡、1人受伤。
        2005年12月23日四川都江堪至汶川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地,由于瓦斯爆炸。致使42人死亡、11人受伤。
        2006年1月11日,江苏省无锡市尚城欧风国际商住公寓楼工地在进行基础挖土施工过程中,塔吊整体向东倒塌导致吊壁砸倒基坑北侧的工人临时宿舍。致使4人死亡、4人受伤。
        2006年3月,江阴市马镇无锡市新佳盛压铸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为屋顶的主梁力度不够而断裂造成厂房倒塌。致使2人死亡、6人受伤。
        我们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是建设环境复杂艰巨。交通工程的施工现场远离城镇,受地形、地质、气候影响极大,环境复杂,条件恶劣,安全隐患多,难度较高,施工条件极其艰苦,在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下,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国家已经把交通建设行业列为高危行业。
        二是安全生产事故特点突出。交通工程点多线长,一座跨江大桥,一条高速公路,短则几十公里,长则上百公里,有几十或上百个施工单位,施工、监理人员等要达到数千人。如公路建设场地狭小,地质复杂;桥梁建设过程中,水上船舶施工人员和大型围堪沉井施工人员作业集中,自然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一旦事故发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因此,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特点有二,1、兼具煤炭业安全事故灾难性多;2、易发、频发、多发。
        三是安全事故诱因复杂。交通建设安全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但事故诱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可以追溯到项目前期,有的涉及工程全过程。前期勘察设计深度不足,精度不够,沿线地质病害等,都会增大施工难度,埋下安全隐患。
        四是对引进国内外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的没能掌握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操作技术,缺少防范措施;有的没有执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有的设备性能老化,未按照规定实施试验,安全附件及安全装置损坏失效;使用单位严重违章和管理缺失。
        五是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还严重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足,致使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少措施只是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头上,没有得到认真执行。
        六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不少职工缺乏安全生产培训,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还有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追求利润,不顾职工生命安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监理企业还未能很好地掌握工程安全监理的理念内容和工作方式。
        七是安全检查、安全执法和安全监督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和安全检查、安全执法、安全监督人员严重失职、渎职。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征、体制与检查
        (一)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管理首先使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进行的自觉活动。”安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地说,就是“以人为本”,就是为了人和人的管理。人是生产力诸要因素中最活跃、最起作用的因素。所谓为了人,就是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当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所谓人的管理,就是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主观性和创造性,让职工人人主动参与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强调系统的安全管理,这就是从交通系统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从而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全员参加安全管理
           实现建设工程安全必须走群众路线,切实做到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在充分发挥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骨干作用的同时,吸引全体工程建设者参加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全员参加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2、全过程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从一个新的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阶段起,就要开始安全工作,并且要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直到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在项目建设活动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识别、评价,控制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3、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任何有生产劳动力的地方,都会存在不安全因素,都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危险性。因此,在任何时候,从事任何工作,都要考虑安全问题,必须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不仅是专业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党、政、工、团必须齐抓共管。
        (二)安全管理体制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对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从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规定归纳为:“企业负责、群众参与、政府监督、行政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
        1、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两条落实了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2、群众参与。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接纳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述条款说明在安全生产中群众参与的重要性,是“综合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业人员(群众)有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和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并对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报告的权利和义务。群众组织工会应当行使工会组织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要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工会是一把双刃剑。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要切实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在从业人员和企业两者中起到桥梁作用,避免因安全问题而产生的不安定的因素。
        3、政府监督。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该条确定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4、行政监察。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5、劳动者遵章守纪。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两条就是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目的就是规范劳动者的安全行为,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的三违现象。说明从业人员的三个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隐患、危险报告的义务。
        (三)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安全检查,可以了解企业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获取安全信息,消除安全隐患,交流经验,推动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这一部分简要的说就是讲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出安全隐患与问题怎么办。
        1、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般来说,安全检查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查整改等方面内容入手。
        一是查思想。即查各级领导、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安全责任心是不是很强,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行为;也就是查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素质。
        二是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是全体职工的行动准则和规范。查制度就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有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现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组织和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奖惩制度;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制度;
        ——特种作业、尘毒作业、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管理制度;
        ——保健、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职工安全守则
        三是查纪律。即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是查领导。即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议程;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坚持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工作中是否执行了“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改进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作用。事实证明:只要各级领导重视安全、参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就会取得好的效果。
        五是查隐患。即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企业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建筑物是否安全,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类机械设备的排列,零部件、原材料、燃料的存放是否合理;各种机电设备有无可靠的保险装置;各类气瓶、压力容器的报警及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火设施与急救措施是否布置与执行,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是否妥善管理和有效控制;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如噪声、照明、色彩、辐射、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等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操作规程要求,有无习惯性违章操作现象,是否执行标准化作业,作业前是否开展危险预知活动等。特别是一些要害部位,如锅炉房、变电所、油库、火药库以及各种剧毒、易燃易爆等场所要严格检查。对随时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隐患,检查人员有权下令停工,并同时报告有关领导,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人员签证确认方可复工。对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和处理。
        六是查整改。对以上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即检查出来的问题,如思想认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纪律、领导对安全的重视以及各类物品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起到监督检查作用。这也是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一般按检查的目的、要求、阶段、对象不同,可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
        一是经常性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是企业内部为保证安全而进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安全管理手段。这种检查可以随时随地的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可以反映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状况的真实水平;其特点是检查面宽、安全信息反映多且快。经常性检查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巡逻检查,又简称为巡查,主要指安全专业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的巡视监督检查。
        ——岗位检查,是指操作人员对操作岗位的作业环境、施工、生产条件、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措施等进行检查确认。
        ——相互检查,是指作业人员之间相互监督,对不安全行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戴等的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企业内部的重点岗位,关键设备设施等经常性的检查(日、周、月检查)。
        二是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按规定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这种检查可以增强企业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交流安全管理经验,推动企业的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有如下方式:
        ——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国家或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的普遍检查,称为安全生产大检查。
        ——行业检查,是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企业之间的或行业之间的相互检查,这种检查一般为每年检查一次。
        ——企业内定期检查,大型企业的厂、矿、公司每半年一次组织的检查;中、小型企业或二级厂、矿、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可采用企业内部各单位相互检查的形式。
        ——季节性定期检查,如雨季进行防汛防洪、防建筑物倒塌、防雷电及泥石流的检查;冬季进行防寒、防冻、防火、防滑等检查;夏季进行防暑降温、防灼烫等检查;台风季节进行防台风检查,节假日进行设备检修安全检查、防火防暴措施和治安保卫措施的检查。
        三是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是根据企业特点,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的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专业检查,可以了解某项专业方面设备的可靠性、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状况以及专业管理、岗位人员的责任等情况,也可以了解该专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对消防设施、起重机械、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炸药库、空气质量等专项检查。专业检查除了技术人员的检查外,也须相应采用仪器或其他检测手段进行。
        四是群众性安全检查。即发动职工群众普遍进行安全检查,并结合检查对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术的教育,例如对职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职工对本岗位危险因素的认识与控制危险因素的方法的检查。这种检查可采取个人检查,个人和个人之间、班组与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等综合方式进行。
以上各种检查,都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都应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有的还要准备好各类检查表格并如实填写。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按企业规定的职责范围分级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定期复查。对不能及时整改隐患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方案要报备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3、安全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组织,检查的目的、范围、检查中好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好的经验推广情况和整个检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等写出书面材料。对安全生产抓得好,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单位、部门要进行表彰奖励,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加以推广。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多、事故多的单位要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也可召开现场会,以吸取教训。对安全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对承担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也要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作为领导干部(包括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学习,了解和掌握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检查,重大安全事故危险源的辨别、控制与管理,重大安全事故的预先分析和决策,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知识;要积极开展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和对安全工作的评价与验收等工作。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安全生产法规是法律规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它是为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程、标准、条令等法律文件。
        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所谓一般属性是指安全生产法规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准则,其目的就是维护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它的自身特点是调整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形式把这些关系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使人们的行为按某一规范知道应该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去做,以适应生产建设过程中客观事物的发展要求,提高人的行为的可靠性,消除或减少人为失误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有了安全生产法规,就可以使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度可遵守。违反这些法规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或处分。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对于加强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起到保证作用,同样也可以让企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安全生产,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和国家极其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事故责任的处理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法律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涉及安全方面的作了修订。修正后的《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犯罪行为的,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企业自身的,有违反规定的,有管理混乱的等等,给国家、社会、企业和人员都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有国际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有损国家和中华民族在国际上的形象,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扭转安全生产的混乱局面,除了其他工作外,还必须采用“乱世用重典”,必须严刑厉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在“法律责任”部分都在违反上述法律中的条款如何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2、法规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法规、规章中都有“法律责任”一章,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均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等方面的具体条款,请大家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认真学习,严格掌握,正确运用。
        3、规章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构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9月4日);
        建设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02年9月9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31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4、党纪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况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以上是对2004年以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的粗浅认识与思考,有不正确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总之,我们大家要一道运用法律法规的、行政的、经济的和业务技术的手段在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中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切实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切实树立交通行业负责任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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