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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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18:04

2023年8月14日,环保设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聘请专家在某机械铸造公司开展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该机械铸造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熔融和铸造加工。该公司在注册地(同时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厂区有两个在用的铸造用熔炼炉,每个2吨,但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该公司对于上述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在发现隐患后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地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为罚款裁量表”中的“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的裁量规则,对该公司处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本案中,该公司2个在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机械企业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符合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该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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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下列情形中,属于机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有( )。

A.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B.铸造用精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的

C.铸造用压铸机的冷却水系统设置的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D.铸造用氧枪的冷却水系统设置的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答案

原标题:《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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