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 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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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5 05: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除尘烟雾收集罩受国务院委托,现就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2017年环境状况

    过去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为抓手,全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一)大气环境状况。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达标,占29.3%;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超标2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5微克/立方米,超标7.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均达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时段有所反弹。全国PM22.5、PM10、SO2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达标城市数同比增加12个。1—2月全国PM2.5浓度同比上升12.7%,通过及时采取强有力措施,扭转了年初不利局面,全年PM2.5浓度同比下降6.5%。反转向好态势在京津冀区域尤为明显,在1—2月PM2.5浓度同比上升48.0%的情况下,通过强力攻坚,加之气象条件比较有利,全年PM2.5浓度同比下降9.9%,其中10—12月同比下降39.3%。

    二是重点区域继续改善,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京津冀、长三角区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9.9%、4.3%,珠三角区域PM22.5浓度连续三年达标。京津冀区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北京市改善更为明显,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同比下降4.4个百分点,PM2.5浓度达到5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5%。但是,河北、山西、天津、河南、山东5省(市)优良天数比例仍不到60%,汾渭平原优良天数比例逐年下降,仍需加大治理力度。

    三是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超标问题日益显现。全国PM2.5、PM10浓度同比分别下降6.5%、5.1%。在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的同时,全国O3浓度同比上升8.0%,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等升幅较大,成为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水环境状况。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67.9%,劣Ⅴ类水体比例8.3%。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平均达标率90.5%,其中,地表水型水源地达标率93.7%,地下水型水源地达标率85.1%。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均较上年有所提升。三峡库区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良。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中线保持或优于Ⅱ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优良水体总体稳定,水质改善不平衡。Ⅰ—Ⅲ类水体比例略有提升,松花江、辽河、长江、海河流域同比上升,淮河、黄河、珠江流域下降。

    二是劣Ⅴ类水体比例继续减少,部分地区有所反弹。劣Ⅴ类水体比例同比减少0.3个百分点,海河、松花江、长江流域改善明显,淮河、珠江流域基本持平,辽河、黄河流域有所反弹。

    三是主要污染物浓度保持下降,总磷污染更加突出。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同比分别下降6.6%、3.2%、16.3%,超标断面占比分别为19.7%、17.6%、10.3%。总磷成为影响地表水水质的首要污染物,赣江、饶河、信江等个别流域的总磷浓度同比呈上升趋势。开展监测的112个重点湖库中,总磷仍为首要污染物。

    (三)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比例67.8%,赤潮灾害次数和累计面积同比有所减少,监测河口和珊瑚礁等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同比好转。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部分河口海湾污染依然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

    (四)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局部地区不容乐观。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及周边耕地土壤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量仍处在较高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腾退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五)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稳步增加,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5.3%,湿地保护修复得到加强。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458个,占国土面积42.0%。受工矿建设、资源开发、城镇扩张等影响,局部区域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六)环境风险态势较为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02起,同比下降0.7%,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核与辐射安全可控,各运行核电机组总体安全状况良好,放射源事故发生率稳定在万分之一以下,辐射环境安全保持良好。垃圾焚烧、化工等环境敏感项目选址建设和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仍是舆情热点。

    二、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力亲为抓顶层设计,全面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40多项生态文明改革方案,研究出台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分别称《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推动建立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形成系统完整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美丽中国建设谱写出新篇章。

    五年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其中珠三角区域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顺利完成“京60”目标,《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圆满实现。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2017年,在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环境保护年度目标: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7.7%,好于年度目标4.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3%,好于年度目标0.1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3.1%、3.6%、8.0%、4.9%,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存在差距的有2项:一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0%,完成了《大气十条》要求,满足“十三五”时序进度,但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二是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67.9%,好于“十三五”时序进度,但低于年度目标0.4个百分点。经过努力,这两项指标仍有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

    过去的一年,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督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颁布核安全法,开展固废法执法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二审。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件23.3万件,罚没款数额115.8亿元。

    在2015年对河北省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和2016年第一、第二批督察基础上,完成了第三、四批15个省份督察工作,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累计立案处罚2.9万家,罚款14.3亿元,问责1.8万多人,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一大批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宏观经济运行好于预期,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达到了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效果。

    (二)强化宏观调控与源头预防。印发实施《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以上,关停违法违规电解铝产能。发布160项国家环保标准,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引导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实施142个重大绿色制造项目。严格围填海管控,暂停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开展绿色矿山试点。

    (三)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大气十条》圆满收官。加大能源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71%的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黄标车淘汰基本完成。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启动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统一联防联控。发布实施《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组织开展“2+26”城市供暖保障专项督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深入实施《水十条》。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490个环境问题。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区和85%的乡镇。90%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已开工整治1980个。基本完成全国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全面排查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组织实施《土十条》。发布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印发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2%。

    (四)推动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累计达到13.8万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700个县1.4万个村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26个省(区、市)9.2万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农药减量控制,化肥使用量提前三年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

    (五)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调查处理2.08万个问题,1100多人受到追责问责。国务院批准新建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国陆域总面积达14.9%。完成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宁夏等15个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及石漠化综合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完成造林面积736.2万公顷,沙化土地面积年均缩减近2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新增5.56万平方公里。着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落实禁牧面积12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亿亩。开展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项目。

    (六)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福建、江西、贵州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出台实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积极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试点扩大至全国试行。

    (七)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发布实施核安全“十三五”规划,确保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完成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和铀矿冶企业汛期环境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八)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修订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对4.5万余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印发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基本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全国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达85%以上。推进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全国278家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厂679个监控点全部完成“装、树、联”(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数据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总结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干部职工和广大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贡献的结果。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仍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超标的约占71%,部分流域水污染仍然较重。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布局不合理,煤炭消费比例偏高,散煤用量大,深层次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区特别是县(区)领导干部,对绿色发展认识不高、能力不强、行动不实,重发展轻保护的现象依然存在。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许多新要求。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有决心和信心,也要有耐心和恒心,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付出更多艰苦卓绝的努力。

    三、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

    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目标任务,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长江保护修复、水源地保护、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3年时间明显见效。要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三是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四是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年度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9%,全国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68.4%,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7.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2%、2%、3%、3%。

    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硬约束。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化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二)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出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继续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着力提高重点区域铁路货运比例。全面落实《水十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部分流域和湖库总磷、氨氮等超标污染因子控制,推动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完善《土十条》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三)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督察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审议,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力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进一步压实各地方、各部门、各主体环保责任。

    (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继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推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2.5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六)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治理,构建生态廊道,扩大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深化地下水超采区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控围海造地。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0—2015年)遥感调查评估。联合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七)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开展迈向美丽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与实施研究。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立法、实施监督和执法检查,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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